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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法案变更:美资深移民律师Robert Lubin致信客户

2015-6-12 10:55| 发布者: zhangqiao| 查看: 1257| 评论: 0|来自: 中国商业头条cnbhnews.com

  亲爱的先生/女士:

  本周,两位美国参议员提出了一项旨在对 EB-5 法案重新进行授权的法案,而原有的EB-5 法案将于2015 年 9 月30日到期。由于该项新法案还未经投票通过,因此还不是生效的法律。然而政治家们将会以此为起点展开谈判,显然EB-5 法案有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 EB-5 法案的各利益相关方 – 区域中心、项目开发商、市场营销顾问,以及最重要的EB-5 投资者。由于新的法律不会早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生效,因此希望能在目前

  法案下投资的申请人应尽可能不仅要在该法律生效之前进行投资,而且要确定USCIS 不迟于 2015年 9 月 30 日之前接受其 I-526 的申请。

  本“备忘录”将对该法案中提出的变更条款进行解释。由于我们已知悉其变更的内容,因此我们在今后几个月会定期按需发布最新的备忘录。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当前法案提出的变化如下:

  最低投资额要求

  该法案会将位于“目标就业区(TEA)”的项目最低投资款增至 80万美元,而将“非目标就业区”的项目最低投资款增至 120 万美元。

  TEA 项目投资款调整后必须介于“非目标就业区”的项目投资款的 50% 至 75% 之间。可以直接下调至60万美元(不包括其它费用)。

  该法案将授权国会自行增加 EB-5 项目投资额,如果该投资额在 5 年内未发生变化,则将自动根据“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几乎可以肯定该投资款会增加)。

  TEA 的认定

  TEA 的定义:失业率为全国平均水平 1.5 倍的单一人口普查区、任何农村地区或任何近期已关闭的军事基地。这是与当前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的部分,将会显著改变市场上可以推出的项目的数量与类型。尽管会依据人口普查区的远近或数量折中考虑到其最大规模,但是由此发生的任何变化,尤其是当前提出的最具限制性的变更,将意味着时下推出的众多项目将不再位于 TEA,从而不能接受最低标准的投资款。

  创造就业以及就业人数计算

  依照该法案,间接创造的就业可以达到所需就业数量的 90%,因此新建的商业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需要出示直接聘用永久性员工的证明。此外,由非 EB-5 融资创造的就业可以最多达到所创造的就业总量的 30%,尽管非 EB-5 融资占到EB-5 项目融资的30% 以上。对于区域中心,需要一定数量的就业是在 TEA 以及(或)区域中心的边界地区创造的。

  上述这些法规颇为不同寻常。要执行起来或者进行计算会非常困难-如果可行的话。

  投资款来源以及投资款的追溯

  该法案提出以下变更:必须提供任何管理费的来源证明;投资者必须提供七年的税单(纳税申报单);无偿捐赠的EB-5 投资款仅可以来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贷款而来的投资款必须以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作抵押(当然时下的法律也是如此);必须通过“声誉卓著”的银行或借贷机构进行贷款。就像上述创造就业的问题一样,有些规定实际上很难执行。

  区域中心

  所有的EB-5投资实际上都是与区域中心合作进行的。该法案对区域中心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变更。

  最大的变更就是EB-5 项目在投资者可能申请 I-526 之前需要获得预审批。尽管这可以保证对投资者申请的调查将仅限于投资款的来源和路径,但在新法律生效后至少半年内可供投资的项目可能会有所下降。

  该法案基本上结束了“租赁型(rental)”区域中心项目模式,因为这些项目需要获得USCIS 的预审批。如果这样的话,项目开发商会尽快成立其自己的区域中心,而不会与现有的区域中心进行项目合作。

  该法案旨在通过增加对区域中心认定的要求,包括收取 2万美元年费,强化区域中心项目的完整性。EB-5项目还必须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区域中心所有人以及项目发起人必须将其身份向 USCIS 披露。对于不符合这些规则的区域中心,USCIS 将可以全权终止其资格。

  受理时间及问题

  将要强制性进行项目预审批(称之为I-526示范申请)。

  对于各种类型申请的审批,该法案确定了时限:受理“经过预审批的”申请平均为 120 天(额外支付费用也可以获得加急受理);I-526 平均为 150 天; I-829 平均为180天。

  如果可以及时获得移民签证号的话(目前不适用于中国居民),该法案允许同时进行 I-526申请以及 I-485 身份调整申请。

  以EB-5投资者的子女身份而获得有条件绿卡,如果 I-829申请被拒,在后续的I-526申请中可以保留衍生受益“子女”身份。这在美国通用移民法中似乎并不可行。

  总结

  如您所知,该法案对现有法律提出了大量的变更事项。尽管目前官方还未作出任何决定,但 EB-5 新政出台已是基本确定的事。我们希望这些信息在您日后规划 EB-5 投资移民时会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联系。

  商祺!

  罗伯特·鲁宾(签名)

  咨询电话:010-85870622

  中加美康官网:www.merc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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