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5年来,在经济、金融、城市建设等各项领域中,“PPP项目”、“PPP模式”等成为了热搜词条。与此相关的BOT,也随之被再次提上议程,一时间关于PPP的“身世”和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成为了社会各界讨论的话题。 因为国内BOT项目已开展多年,BOT项目融资模式也早就为国人所熟知,而提及PPP项目融资的模式“真谛”是什么,或许略显陌生。睿信咨询的行业咨询专家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分析指出:其实,自2008年以来,国际建筑工程市场上的投融资项目以PPP特许经营权方式承包工程的模式已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一方面是政府减少投资负担、提高公共服务质最和效率、降低成本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承包商实现自身业务转型升级的需要,显然投融资业务已被承包商视为是最显著的利润增长点。详细来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睿信咨询观点一、本质上BOT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PPP模式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英国,广义上PPP以授予私人部门特许经营权为特征,包括BOT等多种形式。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睿信咨询观点二、不同角度看PPP与BOT 首先从BOT定义来看,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其次从合作关系来看,在BOT模式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则是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再次从二者优缺点来看,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例如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依旧持续稳定发展,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瓶颈限制再次凸显出来,能源、交通及其他公用设施的短缺,单靠政府的财政力量无法满足所需的巨额投资,因此又给民营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睿信咨询观点三、PPP项目优于BOT之处 PPP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及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专业运营企业等,其中发起方和投资方通常以设立项目公司(SPV)的形式实施,项目公司是PPP模式的运作的重要载体。在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中提出,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合同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这避免了BOT模式下由于缺乏相互沟通协调而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的问题,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私营企业承担而造成的融资困难等问题。 综合上述观点,睿信咨询专家认为:PPP通过共同出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更强调政府与民营企业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此外,一些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政府就参与其中,因此政府更便于从内部监控项目的运营,这样可以确保双方的目标都能得到协调,使PPP成为优于BOT的选择。 睿信咨询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acgmc.com 北京睿信咨询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免费咨询电话:400-990-1998 |